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6:39:53

  ——2018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全面体现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的基本精神,也比较符合我省实际,充分反映了深入调研的重要成果,已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中有关裸露地块扬尘污染监管的规定应仔细研究。“裸露地块”扬尘污染监管,根据地块性质、用途不同,其相应的监管部门也不同。施工工地裸露地块的扬尘污染监管属于住建部门,但如“削山造地”等形成的裸露地块,其监管职能则不一定在住建部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项中有关“裸露地块”的表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大气污染物防治问题突出的市州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通报,但通报主体的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预警通报的规定单列一款表述,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突出或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低于进度要求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通报”。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污染工业项目属于国家禁止性项目,而不是严格控制建设的项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再斟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两款中有关“高污染”字样,同时将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已建的前款所列高耗能工业项目,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中禁止的有些生产项目,其所产生的气体虽然不属于“恶臭”气体,但属于有害气体。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中的“恶臭气体”修改为“恶臭或者其他有害气体”。
 
  五、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民祭祀活动,政府除了监管还要加强引导,要引导公民转变祭祀方式,减少祭祀品焚烧,文明祭祀。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祭祀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公民转变祭祀方式,文明、绿色祭祀”;将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间祭祀日期间,可以指定固定地点,提供焚烧容器,引导公民集中焚烧祭祀品,并及时组织清扫”。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