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6:37:39

  ——2018年11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省环保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多次征求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甘肃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组成调研组前往金昌、酒泉、平凉、庆阳等地,就我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体情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相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草案作了修改充实完善。11月13日,省委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讨论。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防止大气污染要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的原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肩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履职监管,充分发挥好主导作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治污主体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共同参与监督,承担起社会责任,建议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充实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的原则”修改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全民共治的原则”。
 
  二、草案第五条规定,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同志提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和层级不够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应当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产业,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工业锅炉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统一规划和监管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及裸露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的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及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六)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对道路建设和土地整理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和高污染物排放车辆禁限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国务院制定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省也出台了《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建议结合我省防治大气污染工作实际,将“作战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补充细化到法规草案中。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一是增加“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地区,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推进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二是将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中的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项目,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几年我省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坚持从省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需要总结提炼,同时有必要借鉴其他省市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将其吸收到法规草案中。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项规定:一是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出发,针对人口密集区域相关生产项目特别是容易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设置了禁止性规定,增加“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二是为保障公民既能表达缅怀情感,满足祭奠需要,又能做到文明清洁祭祀,根据立法调研中相关方面的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祭祀活动密集的节日和时段,可以指定固定地点,并提供焚烧容器,引导公民集中焚烧祭祀品”的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五、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认真汲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中的教训,对上位法逐章逐条认真研究,对草案中已经体现的禁止性规定要仔细斟酌,力求表述准确到位,对缺失的禁止性内容要补充完善,使法规全面体现上位法基本精神,精准反映条款的确切含义,做到与上位法不抵触,在实践中行得通,能够真正管用,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禁止性、约束性、程序性规定予以补充完善,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二是对应禁止性行为,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全面补充完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