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6:35:01

  2018年9月10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对省政府法制办的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十多条修改意见,均被吸收采纳。2018年9月10日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大任务。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全覆盖。这个要求是人大系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责任和担当,要不折不扣的加以落实。”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省制定了《甘肃省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配套出台《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为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随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现有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草案按照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最新部署,从总体上提出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四个结构”的要求,加强了各级环保监管力量,贯彻了规划先行的原则,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制度和约谈问责制度,提出了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完善了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总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基本依据,也是我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上位法依据。
 
  2.建议在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绿色”后增加“、节俭”,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3.建议在草案第五十二条后增加“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作为本条的第二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4.建议在草案第五十四条前增加“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的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