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16:31:44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环保厅厅长 雷思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今年5-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8个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形成了专题报告,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报告中栗战书委员长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前,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印发《甘肃省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配套出台《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随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需要;从立法结构上看,缺少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迫切需要制定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加大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学习研究上位法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立法经验,结合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们邀请了省人大、甘肃省政法学院、兰州大学等4位法学专家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在全省环保系统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先后2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环保局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厅务会审议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西北师大法学院、省政府法律专家、兰州理工大学等大专院校的6名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按照各位专家所提意见建议,会同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经2018年9月7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0章75条,管理措施62条,法律责任12条,附则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目标责任考核、社会环保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与主体功能区等规划和“三线一单”相衔接,明确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约谈限批、错峰生产、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燃煤污染防治。明确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禁燃区划定、煤质管控、燃煤锅炉管控等内容。
 
  第四章工业污染防治。明确了清洁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油气回收等内容。
 
  第五章机动车污染防治。明确了新能源交通、标准油品、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机动车检验、柴油货车治理等内容。
 
  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扬尘污染防治、城市清扫、矿产开采抑尘等内容。
 
  第七章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明确了农业发展方式、畜禽养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治理、文明祭祀等内容。
 
  第八章重污染天气应对。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措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九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和完善了部分法律条款。
 
  第十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实施的生效时间。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
 
  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根据立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再重复,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最新部署,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提出了“四个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为下一步打赢蓝天保卫战确定了方向。(第三条)
 
  二是鉴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重、范围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各级环保监管力量。(第八条)
 
  三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贯彻规划先行的原则,条例草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首次将“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四是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制度纳入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规定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优化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五是以立法方式明确约谈问责制度,对未完成省上下达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条例草案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例草案中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六、十七条)
 
  六是影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是燃煤污染和扬尘污染,条例草案提出了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要求施工场地建立健全台账,落实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第二十四、四十七条)
 
  七是针对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条例草案提出要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