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09:42:54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海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会议报告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的主要工作
 
  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指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新时代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着力重点,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司法审判,完善体制机制,提升队伍能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现代环境保护司法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2016年以来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16782件。
 
  一是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定罪及量刑标准,妥善审理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639件。依法保障林业资源安全,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47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审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案件75件,审理非法收购、运输、走私、出售、加工受保护动植物犯罪案件81件。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惩治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2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19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6件。依法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2件。创新刑罚执行方式,林区法院在盗伐林木案件审理中,尝试推行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既解决了罚金刑“执行难”,又有效促进了生态恢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审理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4648件。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审理环境侵权和污染责任纠纷案件220件,切实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平等使用权利,审理供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共5990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妥善审理涉及土地保护的案件5184件,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使用。依法引导和支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审理林业、牧业、农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9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2969件。妥善处理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审理涉矿案件86件。
 
  三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加强环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364件。其中涉土地类1044件,涉地矿类25件,涉林业类52件,涉草原类3件,涉环保类83件,涉农业类33件,涉水利类48件,涉能源类6件,其他类70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加大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执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发挥行政审判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戒和引导功能。甘肃矿区法院在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中,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支持了工商局对文达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做出的行政处罚,将蓝天保卫战从污染物排放环节推进到销售环节,有力地配合了环境保护源头治理。
 
  四是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27件,审理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4件。针对公益诉讼案件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实践操作有难度的问题,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并适度强化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的职能,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陇南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陇南锑业有限公司水污染一案,作为国内首个重大跨省水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广受社会关注,陇南中院积极应对、迎难而上,在专家陪审员选任、损害评估听证等诸多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二)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甘肃模式”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形成了以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得到了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
 
  一是调整拓展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布局。调整林区法院的布局和管辖范围,将陇南林区中院搬迁至兰州,专司全省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二审案件的审理。将迭部基层法院迁至张掖市更名为祁连山林区法院,将文县林区法院搬迁至天水市更名为小陇山林区法院,将庆阳林区法院更名为子午岭林区法院,将舟曲林区法院更名为白龙江林区法院,将卓尼林区法院更名为洮河林区法院,基本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
 
  二是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机制。在14个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各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搬迁至兰州,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在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管辖全省境内一审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上诉、抗诉的二审涉环境资源案件。形成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
 
  三是明确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制定《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规范了案件受理和审判,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
 
  (三)切实加强审判指导业务培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
 
  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加强理论研究,探索裁判规则,建设专业队伍,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强化理念统领和业务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先后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祁连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进行调研,及时转化调研成果,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指导各级法院把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司法理念落实到审判实践中。聚焦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建设,制定《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依法保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的总体安全。该意见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进行了专访和报道。
 
  二是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举办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法官进行全员培训。选派32名环资审判人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华环保总会与天津大学、美国佛蒙特法学院等多家院校机构的培训。加强与全国法院的交流互动,赴贵州、福建、云南、重庆等法院学习取经,德国北威州法官代表团、贵州高院、吉林延边中院、深圳龙湾区法院等也先后来我省学习交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基地建设,甘肃矿区法院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基地”。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及技术专家库构建工作,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三是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力度。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2017年以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1次,发布典型案例1次,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展览1次,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中华环境》等刊物和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发文章及报道近百篇。积极回应公众参与意愿,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近期推行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的模式,对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观摩旁听,以案说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等难点重点工作上,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与最高法院、省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体制建设还需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省正着力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打造成全国首家环境资源专门法院。但矿区法院在完成搬迁和职能转换后,更名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成为制约环资审判专门化改革取得突破的瓶颈,直接影响了职能发挥。
 
  二是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制建设的一些实践成果已经被法律所吸收,但实践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如专家陪审员问题、鉴定机构问题以及损害赔偿金账户问题等,仍需相应制度规范。
 
  三是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分散,在裁判理念、审判方法、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方面不尽一致,案件办理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环境资源案件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增强建设“山川秀美”新甘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积极推动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在甘肃尽早设立,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理论指导。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终结矛盾纠纷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审判。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三)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充实专家陪审员队伍,构建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坚实平台。与检察机关就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积极对接,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证据鉴定、赔偿金管理等方面推动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省情意识、稳定意识,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最后,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吁请推动在甘肃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继续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探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近年来全国共设立了363个环保法庭,在专业化及跨区域集中管辖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甘肃法院已经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甘肃模式”,具备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的优势条件,我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了设立请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环境资源专门法院设立,尽早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更名为甘肃环境资源中级法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这次专门听取和审议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省法院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