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09:34:11

  ——2018年9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立法原则中的“统一管理”修改为“依法管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实行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对建成公路标志、标线进行更新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设置、维护、更新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保留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堆积”二字,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关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堆积物品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应当增加有关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增加两条内容:
 
  1.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2.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分两款表述。第一款为:“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二款为:“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同时,针对上述两条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