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09:26:44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4日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公路路政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和我省“放管服”改革的推进,《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不相一致,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此次修订对于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加强对路产路权的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针对这些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顾问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同时前往兰州市进行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调研情况,会同省交通厅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9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路路政的管理体制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和立法顾问提出,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的现状是,市县两级有的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有的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理,修订草案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表述为“公路管理机构”与我省目前路政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二、关于超限运输车辆的流动检测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条例应当增加对超限运输车辆流动检测就近处理的相关规定,便利、快捷地处理车辆超限行为。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同时增加第三款规定:“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三、关于与上位法衔接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关于公路路政的部门管理职责、部分禁止性条款、法律责任等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表述,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一是按照上位法规定,对修订草案的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职责、禁止性规定、审批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按照上位法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增加了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公路路政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兜底规定。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条例应当予以明确和规范。考虑到我省已经出台了专门的《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法制委员会建议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