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09:22:27

  2018年7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现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自2011年8月修订实施以来,我省公路事业快速发展,公路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部门取消、下放了部分管理审批权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因此,我省现行条例中部分条款存在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相适应、与上位法不相符合的问题,亟需进行修订。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一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我省相关意见、决定,对照上位法及部委规章,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按照上位法、部委规章及相关要求,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不可解体物品运输护送方式以及设置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三是依据《行政强制法》,对原条例法律责任中关于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与行政强制法规定冲突,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代履行、滞纳金等有关内容;删除了与国家赔偿法不一致的公务行为个人赔偿的有关内容。四是对原条例在条款设置和文字表述方面不准确、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完善。原条例共58条,本次修订涉及34条,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55条。修订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八条中规定“护路林及其他绿化物的更新、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此处的“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与《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中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否是同一标准,修订草案的表述是否规范,需斟酌。
 
  二、第四十七条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设置了处罚规定。但第二十四条只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并无禁止性规定。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三、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分别与《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表述基本一致。但是,依照《行政强制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中关于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删除后,该条例的表述与上位法对照不完整,因此,建议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后分别增加“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或者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