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08:33:16

  ——2018年9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9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管委会、麦积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修改为:“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原状”。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处罚,与其他条款相比,罚款数额偏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未按规定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垃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了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衔接,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了适当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