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9-01-03 08:30:29

  ——2018年9月1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现行条例所作的修改,对于进一步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征求了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赴天水、陇南等地同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麦积山管委会座谈交流、听取意见。8月中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9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对省级层面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表述不够清晰,需要加以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设、林业、农牧、文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天水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其相关部门和麦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关于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相关补偿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因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给景区内有关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使用权人、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规定,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内容不相一致,建议修改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因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关于补充完善麦积山景区管委会相关禁止项规定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特别是禁止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缺失这方面的内容,应当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麦积山景区管委会的禁止项规定加以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二是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管委会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三、五、六、七项)。
 
  四、关于补充完善相关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联系点提出,修订草案部分禁止性规定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项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新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充实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是对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四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作了相应的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