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9 10:21:09

  2018年7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发展、旅游产业不断壮大,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在管理体制、综合执法、文物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上位法的重新修订,我省于2003年制定的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符,亟待修订。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规范的范围从保护管理工作扩大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将名称修改为“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是符合当前我省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需要的,同时与上位法相对应,是可行的。内容方面,修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重点修改的内容:一是对麦积山风景区的地理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对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等进行了规范。二是细化完善了原条例中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保护措施、禁止及限制性行为等相关规定。三是补充调整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共32条,比原条例增加了12条,在体例结构、内容及文字表述上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因涉及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预以补偿”。
 
  三、建议将第九条调整到第二十五条之后的法律责任的部分表述。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