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9 10:18:52

  ——2018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春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文物保护法》《森林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需要。2003年制定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立法依据主要是《文物保护法》《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9年8月,国家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11月,国家对《森林法》进行了修订;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述的法律、法规不符。此外,原条例与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9月26日制定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二)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的需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根据《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和评估的要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必须建立相应的地方性立法与配套的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推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天水市积极推进麦积山大景区资源整合移交,组建了麦积山大景区管理委员会,但原条例制定年代较早,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大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念和要求,需要对相关内容作修订完善。
 
  (四)依法规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发展的需要。随着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知名度的不断提升、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综合执法、文物保护、环境治理、合理利用、综合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修订条例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工作提供更加充分和细致的法规依据。
 
  二、本次修订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从法规的层面明确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地理范围、界线做出界定。
 
  (三)对现行《条例》中未涉及到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四)明确法律责任,增强管理制度与措施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中,天水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起草修订草案,在实地考察、调研走访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了天水市政府有关部门、麦积区政府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天水市政府法制办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和适当性审查。5月28日,天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经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6月20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天水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了审查和修改。6月27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专家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论证和修改。经2018年7月1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共32条,新增加12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将名称由原来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主要是原条例名称无法涵盖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将名称修改既避免了以偏概全,又与上位法相对应;二是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地理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厘清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制定了基层参与保护、生态补偿、生态损害赔偿、分级保护、景区封闭轮休等保护管理制度;三是对原条例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需要禁止实施的行为和需要特别许可方可实施的限制行为作了细化和完善,并依据上位法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四是对上位法未作处罚规定的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的逻辑主线沿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次序展开,体现了对风景名胜资源既严格保护又合理利用的立法宗旨。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