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9 10:09:49

  ——2018年9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9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9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规划、依法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衔接,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进行修改。
 
  1.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二)指导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水生、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三)承办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变更及晋升报批、进入自然保护区许可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四)监督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五)负责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对外合作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工作,征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河道的监督管理,履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2.根据机构改革精神,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和相对应的第三十条内容。
 
  3.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称谓作统一规范。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