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9 09:27:31

  2018年7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8年7月5日举行第三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的实际需要。同时,近年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也陆续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17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涉及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适应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对《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及时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删除了不适用条款,增加了部分条款,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强化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责任,严格规范了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适度利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增加了管理监督自然保护区的措施。同时,还对条例名称作出修改,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进行了规范,增加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内容。总体上看,修订草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增强。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一条、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中的“生态环境”修改为“自然环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条表述一致。
 
  2.建议在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已有规定的”中的“管理”前增加“建设和”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条表述一致。
 
  3.建议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表述一致。
 
  4.建议将第十六条删除。上位法没有对“可以在实验区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删除。
 
  5.建议增加与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禁止性条款相对应的罚则内容。上位法规定自然保护区有10项禁止活动,修订草案又增加了一项:禁止“取土”;同时,新增加的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这两项新增的禁止性条款均未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6.修订草案中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名称的表述,鉴于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建议做好衔接,规范表述。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