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7 15:05:14

  ——2018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雷思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涉及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需要对《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相应修改。二是《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近年来陆续进行了制修订,迫切需要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是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对《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27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函》的要求,我厅对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的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了2018年修订项目。依据上位法的修改,结合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征求了全省环保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审议稿,经厅务会审议修改后上报了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8年4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的6名专家学者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立法论证。按照各位专家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会同我厅召开条例修订草案讨论会,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经2018年6月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在结构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对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删除了不适用的条款,根据近年来国家制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新形势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了部分条款。由原来的30条修订为25条,保留1条,修改18条,删除11条,增加6条。其中:保留了现条例中建立跨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报批程序规定,修改完善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建立、管理以及部门审批权限等方面的内容,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关系到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方向。草案提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种矛盾明确了方向(第三条)。
 
  (二)强化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第五条);为落实上位法关于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日常管护责任(第十条);对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相关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审批权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第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活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三)严格规范了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适度利用。为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适度利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十三条),并严格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防止因过度开发建设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第十四条)。
 
  (四)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有的10项禁止活动基础上增加了1项;增加了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废气的规定,在相应的罚则中增加了“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第二十三条)。
 
  (五)增加了管理监督自然保护区的措施。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质量监测制度,采取年度调度的方式,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析评估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第二十一条);提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第二十二条)。
 
  (六)其他修改的内容。一是将现行条例名称由“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改为“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主要考虑是自然保护区立法不仅只在管理方面,还应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仍沿用现条例名称不能涵盖全部内容;二是增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内容,提出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三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进行了规范,使层次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第八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