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9:30:31

  ——2018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对《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的列席同志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使此处表述更加规范合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并按此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