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9:26:56

——2018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东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对《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自1998年制定以来,对我省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制定时间较长,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施行后,我省条例大部分条款较上位法规定的重要原则、内容及措施等相对滞后,已不能完全适应全省林木种苗管理的需要。为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发展,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这些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同时,组成调研组前往定西、天水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和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我省林木种苗工作现状、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尤其是长期在基层从事林木种苗各项工作代表的意见建议,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林木良种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地方人大、基层林业部门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的公益性和国家扶持政策,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加大对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等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加大对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等种苗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以及种业创新的资金扶持和投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林木种苗管理主要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环资委以及相关部门、立法顾问等提出,修订草案在有关林木良种推广、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主要方面的规定不够完整,建议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修订草案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在第八条中增加“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使条例有关良种推广方面的内容更加完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
 
  2.鉴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的规定较完备和细致,修订草案仅规定部分内容,缺乏完整性和操作性,容易产生歧义。因此,建议删除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为:“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取得和使用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款为:“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相应的,删除第三十七条“农村村民出售自产自用剩余的少量林木种苗,不适用本条例”的内容。
 
  3.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林木种苗包装标签的相关规定作了规范,同时补充规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4.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即:“法律法规对林木种苗管理已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使其与国家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