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9:23:36

  2018年5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8年5月16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我省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林木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为促进全省林业发展发挥了地方立法应有的作用。由于2016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省于1998年制定、2002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的《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新修订的种子法已经不相适应。因此,根据上位法重新修订《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与新修订的种子法相衔接,对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实细化了林木种苗的管理范围,新增加了对选育生产林木良种实行补贴制度等条款,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对采集和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适用于本省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的内容。
 
  3.第十六条在“林木种苗”前面增加:“适用于本省的”。
 
  4.修订草案中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名称的表述,鉴于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建议做好衔接,规范表述。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