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9:05:37

  ——2018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对《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增加对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中复检的内容,并对该条的文字表述进行梳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县域内调运的,应当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省外调入的,应当取得调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并持有调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同时增加第三款,即“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进行补检。”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对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法制委会员建议,在该条增加一项规定,即“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