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8:55:55

  ——2018年5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厅厅长 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情况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3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颁布实施。
 
  二、修改的必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是森林的大敌,与森林火灾、乱砍滥伐并称为森林三大灾害,它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灾害性天气频发,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和发生频率不断增加,不仅具有危害性和毁灭性,还具有生物灾害的特殊性,治理上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及防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已成为国家减灾工程和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条例》距出台时隔长达14年,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需尽快进行修订。
 
  三、草案修改过程
 
  2017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省林业厅严格对照上位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条例》进行了全面排摸清理,初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征求各市(州)林业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厅党组会研究后,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清理意见,建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按程序进行修订。同时,为提高立法透明度,确保立法质量,严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问题发生,2017年12月中旬在甘肃林业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原国家林业局,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19条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全部予以采纳进行了补充完善,于2018年2月24日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改意见对照表(送审稿)。随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审查修改,经2018年5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四、《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三十四条,修改后共三十六条,其中:修改三十条、增加二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对《条例》名称和相关业务用词进行了修改。2004年以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将“森林病虫害”业务用词修改为“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有害生物涵盖了植物、动物、微生物等,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建议,将原《条例》更名为《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将防治工作方针修改为“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同时对《条例》相关条款中“森林病虫害”等业务用词通盘进行了修改。
 
  (二)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根据工作需要,在修改后第七条增加了公安、财政、卫生、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在修改后的第八条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作出详细规定,与上位法完全相一致。在修改后的第十七条对加强突发性、危险性以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处置、应急和报告制度作出规定。在第二十三条删除了从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防治经费不符合财政部政策规定的内容。将第三十一条罚则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与上位法规定保持相一致。同时,按照上位法对原《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规范了表述,并根据相关内容修改整合及业务逻辑关系的调整,删除了个别条款和内容。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