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8:41:03
——2018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建议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家”二字,将其修改为:“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依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即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三、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增加一条禁止项规定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四、根据省委反馈的建议,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现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
1、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2、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3、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4、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
5、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五、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现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