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8:38:46

  ——2018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根据新修改的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和中央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对现行条例所作的修改,对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住建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6月中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同时,常委会马青林副主任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住建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两个调研组,分赴武威、张掖和定西、天水、平凉、临夏、兰州等7个市州进行了立法调研,深入7个与自然保护区重合的风景名胜区调研查看、了解实情,同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景区管理机构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之后,再次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
 
  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风景名胜区设立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缺失风景名胜区如何设立方面的内容,需要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对有关设立的内容作了全面规范,地方性法规没必要再作重复,建议增加一条援引性条款:“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
 
  二、关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如何适用相关法律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国家和我省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我省部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存在重合的情形,对重合部分适用哪个法律法规,需要认真研究,并在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有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崆峒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个省级风景名胜区(焉支山、马蹄寺、马牙雪山—天池、兴隆山、太子山、贵清山—遮阳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其重合的情况具体为:崆峒山景区与太统崆峒山保护区范围81.38%重合;焉支山、马蹄寺、马牙雪山—天池三个景区与祁连山保护区范围100%重合;兴隆山景区与兴隆山保护区范围100%重合;太子山景区与太子山保护区范围100%重合,贵清山—遮阳山景区与贵清山保护区范围100%重合。“两区”重合的区域,应该适用哪个法律法规,法制委员会认为,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都突出强调“保护第一”的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也确立了对生态环境实行保护优先的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生态文明建设要实行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因此,应该严格适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这既符合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精神,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的具体部署。据此,建议增加一款:“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依照国家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厅局提出,修订草案没有明确风景名胜区规划由谁编制和审批,建议明确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