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4 08:36:55

  2018年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4年9月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在规范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2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了修改,我省该条例中一些条款存在与新修订的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同时,条例中个别条款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合。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在严格对照上位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的该修订草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条例原文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七条中关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的规定不好操作,建议修改为“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原住居民参与景区内经营服务项目。景区用工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
 
  二、第九条第一款中关于“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作一致表述。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