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1:29:17

  ——2018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对项目建设中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所作的修改,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央有关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住建厅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时,赴定西、天水等地调研查看、了解实情,同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6月中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城乡规划管理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
 
  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须经人大审议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内容与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相一致。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只规定省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政府批准,缺少了规划报批前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定程序。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同时对镇总体规划审批前的程序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作了补充完善,修改为“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关于村庄规划报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内容与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相一致。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但未对其审批进行规定,同时也没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城乡规划法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
 
  三、关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的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纠正或者重新办理的规划许可,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有可操作性,需要认真研究和仔细斟酌。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删除了这项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
 
  四、关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是否给予处罚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相关内容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相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没有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给予相关处罚,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却对其作了处罚规定,超越了上位法的范围,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基本精神,因此删除了这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矿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也要报经同级人大审议或备案,需要在法规中加以明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修改后,已经明确总体规划需经人大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报人大备案,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关于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的规定中,已经体现和包含了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精神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注意把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