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1:25:52

  2018年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现行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基于当时全省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滞后的实际情况,对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项目建设的情况,设置了兜底性条款。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我省条例中的规定存在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问题。同时,现行条例中一些条款还需要与上位法做进一步衔接。因此,为保持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我省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在严格对照上位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条例进行仔细梳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修订草案,对与中央精神和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较好地体现了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精神,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条例原文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分别对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出规定。建议从简化审批流程角度合并为一次性审批,并将两条作合并表述。
 
  二、第二十七条中,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了列举。考虑到实际中有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进行维修建设的特殊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项目建设确需占用道路的情况,建议增加一款例外表述,即:“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进行维修的,可以在限定条件下予以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与交通部门共同制定疏解方案,可确保道路通行的,予以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