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1:23:43

  ——2018年5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作修订。《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时,我省大部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缺失,为保证项目建设,不得已设置了在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有条件允许进行项目建设的兜底性条款。
 
  目前,全省各地规划编制体系逐步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法定规划之一也已基本全覆盖,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
 
  基于以上原因,该条例与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存在不一致,对相关内容应该予以修订。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整体修订”的要求,省建设厅严格对照上位法起草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进行了全面梳理。经2018年5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主要为了解决我省的规划法规与中央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精神不一致的问题。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但是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我省条例的规定与之矛盾,需要通过修订予以解决。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已经征求相关部门或市州意见,有关单位提出了个别修改建议,经仔细研究后,将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实际的意见予以采纳。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编制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拟定,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后提出”的内容删除。
 
  2.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提请批准该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纲要在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内容删除。
 
  3.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固定场馆或者在其官方网站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4.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临时建设工程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修改为“临时建设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
 
  5.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新版规划的程序进行”修改为“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应当按照制定规划的程序进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