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11:00:01

  ——2018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涉及部门称谓的表述,应当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鼓励企业在防沙治沙科技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增加企业开展防沙治沙技术创新的内容。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晰防沙治沙宣传工作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能力。”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土地治理合格证的具体颁发部门,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关于“破坏沙化土地的活动”的表述不准确,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把握,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并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