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0 08:45:24

  ——2018年7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才元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沙化土地面积大,防沙治沙任务艰巨。办法出台至今长达16年,部分条款明显滞后,已不能完全适应全省防沙治沙工作需要,此次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从我省防沙治沙工作实际出发,落实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关防沙治沙方面政策措施,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向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同时,组成调研组前往河西等地通过实地考察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听取有关方面专家、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了解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状、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特别是基层防沙治沙群众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再次对办法进行了逐条研究和反复修改。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防沙治沙科学技术的扶持和成果推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科研院所提出,政府应当加大对防沙治沙工作技术推广和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防沙治沙技术创新,多层次培养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科学技术水平”。(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二、关于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防沙治沙不仅是政府的事,更是全民参与的大事。通过宣传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做好全民防沙治沙知识普及十分重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防沙治沙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沙治沙动员和组织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公益性宣传项目,增强公民防沙治沙意识,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防沙治沙活动。鼓励和支持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公益性宣传活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防沙治沙经验措施上升为法规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次修订,应当总结我省多年来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措施通过立法形式加以确立。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中的防沙治沙措施具体化,即:“沙化土地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育林育草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营造乔灌草、带片网相结合的功能完善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封沙育林育草带等,推进沙区退化林分和草场的修复与改良,恢复和增加植被盖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增加一条两款规定,对优先和重点治理区域进行明确,即:“对群众生产生活、生存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主要风沙口、沙化扩展活跃区、风沙源区、沙尘路径区等重点地段,应当优先治理。”“对村镇、农田、公路、铁路的周边和沿线沙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治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四、关于沙化土地所在地建设项目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不仅要完善沙化土地所在地建设项目环评的相关规定,还应当严格政府的立项审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两款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批准建设用地。对超过生态承载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沙区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对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将防沙治沙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同时,建议对已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进行细化,突出项目建设环评的评价重点,增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关于防沙治沙管护
 
  有的地方人大、相关部门和基层防沙治沙代表提出,防沙治沙工作要注重防治工程完成后的管护工作,给予后期管护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巩固防治工作成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管护规定中增加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是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政府对管护资金的保障内容,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六、关于防沙治沙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相关部门提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其进行防治十分重要和紧迫。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沙区苗木品种选择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