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0 08:41:55
2018年5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8年5月16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实施以后,对有效防止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防沙治沙总体形势向好。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行的防沙治沙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需要,加之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对现行的防沙治沙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更加科学严密的防沙治沙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防沙治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修订后的草案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有关功能区划分的规定,对部分条款引用与上位法不一致和存在漏项、缺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严格按上位法规定对沙化土地保护区的禁止活动作出了规范,符合我省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第四条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把没有沙化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涵盖进去。建议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狩猎”建议修改为“猎捕”。
3.第十四条中建议删除“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
4.第二十五条中“实行轮封轮牧”建议修改为“实行草畜平衡”。
5.第二十九条中建议删除“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处罚内容与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内容重复。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