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12-20 08:39:09

  ——2018年5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厅厅长  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情况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颁布实施。
 
  二、修改的必要性
 
  防沙治沙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省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沙化土地面积大,防沙治沙任务艰巨。近年来,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办法》距出台时隔长达16年,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需要,需尽快进行修订。
 
  三、草案修改过程
 
  2017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省林业厅严格对照上位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排摸清理,初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征求各市(州)林业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厅党组会研究后,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清理意见,建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按程序进行修订。同时,为提高立法透明度,确保立法质量,严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问题发生,2017年12月中旬在甘肃林业网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原国家林业局,以及防沙治沙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1条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进行了补充完善,于2018年2月24日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改意见对照表(送审稿)。随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林业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审查修改,经2018年5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
 
  四、《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三十二条,修改后共三十四条,其中:修改十二条、删除三条、增加五条。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了禁止性活动。将原《办法》第十一条“预防保护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放牧、开垦、采矿、挖沙、铲芒硝、烧蓬灰等破坏植被的活动”和第十二条“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整合修改为“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沙化土地的活动”,作为新增的第九条,使在沙化土地上的相关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一致。参照《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禁止性活动作出规定。
 
  (二)取消了有关功能区的划分。由于上位法和原国家林业局没有区划预防保护区、治理利用区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因此对原《办法》第九条进行修改,删除了以上两个功能区的划分,并相应删除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按照上位法和《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修改后的第十二条对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作出规定。
 
  (三)对部分条款引用上位法原则性条款不一致和存在漏项、缺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增加第十条,对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作出规定。对照上位法对原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对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严禁批准采伐作出严格规定。增加第三十条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或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规定。增加第三十三条,强化了上位法各项规定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原则。
 
  (四)对表述不准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上位法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规范了表述,并根据相关内容修改整合及业务逻辑关系的调整,增加或删除了个别条款和内容。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