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1:10:01

  2018年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重点就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中的《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废止问题进行了专门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实施以来,对推动全省饲料工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饲料管理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省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历经四次修订(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特别是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后,条款内容充实完善到五十一条,在监管部门责任、行业准入条件、饲料使用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严格、完善的规定,内容规定得详尽具体。而《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仅在2002年3月30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过一次修正,因未及时与上位法衔接完善,现有大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不相一致,再行修改已无意义;而且与当前的饲料工业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强,应当废止。
 
  经与上位法对照,我省条例现有条款三十一条中,无上位法依据的九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上位法依据但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有冲突的七条(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特别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配方应当报省饲料管理机构批准”、“自行制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应当按规定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等行政许可规定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不相符。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废止《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务院有较为详尽、可操作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因此,我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废止后,相关的执法活动不会受到影响,省级层面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尚无必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