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0:47:27

  2018年3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3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于1994年制定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中,对经纪人设置了义务和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无上位法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该条例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简政放权”步伐的进一步加大和商事制度改革进程不断深入,我省集贸市场的性质、经营方式及其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极大变化,1994年制定的《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大市场监管的需要。办法中规定的许多监管职责已经被取消,许多原来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职责交由其他部门履行,办法所规定的一些重点内容国家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进行规范。同时,该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3月废止。
 
  我省于2007年制定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中有关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的规定,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2017年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要求我省对该条例进行清理,适时废止。
 
  综上所述,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三部法规的议案是可行的。废止后,其相关行业管理都有相应的上位法或国家新的政策进行调整,不会形成立法真空。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这项议案。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