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0:43:52

  ——2018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占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2017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甘人大常办函〔2017〕18号),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多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将清理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其中涉及修订项目十部、废止项目八部。省人大常委会收到专项清理建议后,结合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对修订、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进行了具体安排,将拟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全部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各部门也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安排,陆续将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请示报送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规定,我办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将八部需要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整合打包处理,经2018年3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废止八部地方性法规的理由如下:
 
  一、关于《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设置了经纪人登记注册、验照、企业年检等行政许可。随着国家商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审批事项的下放,《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现状。
 
  二、关于《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制定时间较早,所规范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遵照执行即可,已无存在的必要。
 
  三、关于《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审查,并在《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中指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要求我省对《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进行清理,适时废止。
 
  四、关于《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该条例自2001年出台以来,其上位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先后四次修订,特别是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后,条款完备、规定详尽、监管部门责任更加明确。而该条例仅于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正,部分现有条款无上位法依据,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特别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配方应当报省饲料管理机构批准”、“自行制定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按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的合格证书和饲料标签应当按规定报省饲料管理机构备案”等行政许可规定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符,严重不适应我省饲料工业发展要求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关于《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该条例没有专门上位法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订,该条例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一是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林业生态环境概念的权威解释;二是责任主体不明;三是条款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四是部分禁止性条款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五是部分条款设定的资质资格没有上位法依据。省林业厅专门征求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意见,亦建议废止该条例。
 
  六、关于《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该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部分禁止性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二是有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内容与上位法对各功能区的严格管控不一致;三是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中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国家将白水江保护区整体划入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其管理体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部委也在着手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的专门法规,待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出台后,我省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关于《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该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部分禁止性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二是有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内容与上位法对各功能区的严格管控不一致;三是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中的禁止性规定;四是上位法能够满足保护区的保护管理需要。
 
  八、关于《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该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部分禁止性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二是有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内容与上位法对各功能区的严格管控不一致;三是部分内容不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中的禁止性规定;四是上位法能够满足保护区的保护管理需要。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