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的研究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0:34:17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工委研究后认为,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研究市州规章制定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上提出的《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立法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精神,“三万元”和“十万元”的罚款限额规定,经过多年实施证明是可行的、适当的,与其他省市相比也处于中等水平,切合甘肃市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同时法工委建议,为了做好与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相关内容的衔接,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从而明确市州政府规章中有关设定罚款范围的规定与上位法相一致。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