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0:31:17

  ——2018年3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有关三万元和十万元的罚款限额规定,经过多年实施证明是可行的、适当的,与其他省市相比也处于中等水平,切合甘肃市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已基本成熟,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设定罚款,适用本规定。”
 
  二、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罚款,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