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0:28:00

  2018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占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正,授予设区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15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酒泉等十三个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确定了市(州)人大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制定地方性法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但未对市(州)制定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作出明确。现急需对1996年9月2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出修订,以规范全省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
 
  在参照外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第二条适用范围,将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工作扩大到省政府和各市(州)。第三条主要明确了规章设定罚款的额度,是原规定的第二条内容,未作修改。第四条规定了实施日期,同时废止了原规定。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已经2018年3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