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0:14:26

  ——2018年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建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就宣誓的对象、组织形式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施行以来,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今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修订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
 
  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了重要修改,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增加规定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彰显宪法权威,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相关内容及时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工作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宪法宣誓办法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出台后,明确要求法工委及时启动修改工作。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法工委立即安排部署,组织人力投入法规修改工作。一是针对修改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宪法宣誓决定;二是对法规草案修改的形式和提案的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应建议;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逐条进行了研究,增加了相关内容,并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3月上旬,向常委会分管主任作了专门汇报;3月21日,法工委就草案的修改逐条进行了研究;3月26日,主任会议听取了草案修订工作进展和准备情况,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对我省现行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4条、6处。即:在第二条、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二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是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是将修订后的办法施行日期确定为“2018年3月30日”。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