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8 16:17:44

  2018年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省委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免职和委员的任免,采用按键的方式逐人表决。
 
  三、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颁发,也可以委托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