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8 15:55:26

  (2018年1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现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向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如下:
 
  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以来,法制委员会在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立法法和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实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履行法制委员会职权,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而不懈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立法任务。
 
  一、恪尽职守、齐心协力,认真做好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法制委员会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和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准确把握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以合法性和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紧扣省委工作大局,紧紧抓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民生热点,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起恪尽职守、齐心协力做好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五年来,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32件;修订、修正的地方性法规25件;批准兰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4件;批准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14件;法制委员会共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51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报告、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法规草案三次审议稿和法规建议表决稿等材料总计341份。
 
  (一)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本届以来,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高度重视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一是重点把握审议法规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依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反应民意的重要途径。在国家层面和兄弟省市区都没有此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甘肃省行政法制研究所承担《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起草事务,2013年5月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在没有上位法参照,也没有其他省市区地方性法规参考,立法技术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法制委员会经过统一审议认为: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通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和机制的构建,有利于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因此这部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必要。这部法规于2013年7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通过。二是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把立法权限关,确保法规案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在审议《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我们认真对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发现该条例关于地质遗迹利用保护方面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规定更为准确细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确保法规案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一致。2017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的要求,我们开展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涉及对外开放方面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不相抵触。三是将立法工作放在全省的工作大局中审视,加强法规案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政策精神及具体规定协调统一。在审议《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有关心理咨询机构登记条件和从业资格的规定,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政策方针不相一致,不利于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了删除相关内容的建议。四是对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可能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条款,慎之又慎,既保障了社会管理有抓手,又防止了立法权的滥用。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可执行、真管用。多年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对引领、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随着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发展,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也显现出来。比如,追求立法数量,立法质量不高;对本省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照抄重复上位法问题比较严重;立法选题追求大而全,对需要用法规解决的问题浅尝辄止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2016年开始,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反复研究、深入思考,紧密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就创新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向常委会党组呈报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地方立法改进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这些改进思路和措施既贯彻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和“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的新思想、新要求,又细化了立法法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中的运作环节。特别是提出了正确处理立法数量和质量、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主导立法与发挥法规提案机关积极性的关系,坚持“精立多修、减综增专、力戒照抄、提前谋划、提前参与、改进审次”的立法思路,牢牢把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真正管用、解决问题的法规。比如,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过程中,为避免有限的立法资源浪费和地方立法“大而全”、“小法抄大法”的现象,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保留条例关于节约能源的管理职能划分、节约能源管理、能源的合理使用、节约能源的保障和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情况下,将条例与上位法完全重复或者对上位法相关条文进行分解、组合、变换词语表述方式等变相重复内容一一删除,按照“有几条立几条、可操作易操作、有效管用”的原则,将条例原有的章节式体例结构修改为条款式结构,其针对性、操作性明显增强,地方特色显著突出。
 
  (三)坚持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制委员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统一审议法规草案时,对草案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设置是否合理,草案中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等作为审议的重点来把握。在统一审议《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发现,该条例缺乏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具有不得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法律规范,这是监护人的义务,也是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和完善了相关内容。提供便捷、优质的养老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老年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内容,即:“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本届以来,法制委员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益求精,新制定和修订的法规,在审议过程中全被“瘦身”,有的法规草案删减分量近一半,法规地方特色更加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靶向更加精准。
 
  (一)注重发挥多方参与、多方联动的立法作用。一是重视与发挥法工委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优势,努力营造法制委与法工委之间具体工作联动、审议程序分明、立法目标一致的有机融合体。二是重视发挥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优势,加强与相关专门委员会的配合,尊重各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力求共同把好法规审议的质量关。三是重视与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在每次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主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有关情况的介绍。对法规草案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等焦点、难点问题,法制委、法工委与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研判,共同破解。
 
  (二)注重立法调查研究。对统一审议的法规都坚持问题导向的工作原则,带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真情、实情,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使立法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好有关问题。在制定《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时,法制委、法工委从2015年开始组织起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别到广东、浙江等外省和省内部分市、州等进行调研。先后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各相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分层级的座谈会、论证会近20次。
 
  (三)注重统筹兼顾各方意见。在统一审议工作中,注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反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意见。一是高度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他们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能够吸收的尽量吸收,依照审议意见,对法规条款进一步深入研究,使条款更有针对性。二是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统一审议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关系,对法规案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准确反映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三是认真分析和采纳公众意见。坚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全面把握和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和诉求。
 
  三、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我们十分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夯实备案审查工作基础,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五年来,备案审查工作中收到报送备案的各类文件865件。其中,省政府报备的规章43件,其他规范性文件470件;各市州政府报备的规章38件;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决议、决定314件。共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6件。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接收、登记、研究提出意见,做出相应处理。一是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集体研究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研究意见报告制度以及审查建议接收、登记、研究、反馈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了初审、呈送、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查意见处理、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回复流程,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对《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形成了“一法一制度”,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开展提供依据,奠定基础。二是强化职责。法工委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主要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接收、登记、审查等日常性工作,以及对报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同时,采取法工委与相关委员会分工配合、以法工委为主导的工作机制,发挥法工委“统”和相关委员会“专”的优势,工作中统分结合,互相配合。三是强化审查实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审查原则,防止规范性文件不备、不查、不纠或者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的存在。四是抓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各地要建立法规报送信息平台的要求,积极和办公厅对接,抓紧信息平台建设,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按期完成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补录2016年底前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电子版本291件,报送2017年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电子版本23件。五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指导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我们通过工作通报、建立月报目录制度、报送前文件告知等措施督促和指导制定机关及时准确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
 
  四、提前谋划、保证质量,加强改进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法规的立项和立法计划的编制,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初始环节、基础环节。本届以来,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十分重视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一是坚持规划、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紧扣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围绕立经济社会发展真正管用的法规,立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真正用得上的法规,立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法规,来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二是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比如:建立立法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做到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紧密对接,五年立法规划中的起草、论证、储备项目与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做到滚动衔接;年度立法计划提前编制。一般每年3月开始启动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应组织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立法项目建议书,对立法项目进行讨论和论证等等。三是按照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和急需先立的原则,对五年立法规划做了调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我们开展了对2013—2017年立法规划的调整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制定、修订项目由原来的69项调整为66项,立法总量基本保持平衡,调整面达到65%。制定项目由原来的38项调整为31项,其中:保留13项,新增18项,将25项调整为预备、调研项目。修订项目由原来的31项调整为35项,其中:保留11项,新增24项,将20项调整为预备、调研项目。原规划中未列预备、调研项目,这次调整后,相应增加预备、调研项目53项,其中:新增8项,由原制定、修订项目调整过来45项。2015年10月22日,省委常委会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调整方案进行研究,批准了调整方案。
 
  五、深化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五年来,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规定,法制委员会驻会委员采取电话、走访等方式,坚持定期与各自联系的人大代表进行了沟通联系,征求意见建议,征询代表履职的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法制委员会先后办结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立法和民生等事项共计8件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其中,涉及立法事项的意见建议是:兰州市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完善兰州新区运行机制》的建议;兰州市代表团提出的制定《兰州新区管理条例》的建议;云立新等五名省政协委员提出的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提案等,针对涉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提案,我们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尽快答复。将兰州新区管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2015年1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协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立法协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立法协商的范围、立法协商的主要方式以及立法协商的意见反馈机制等等。会同省交通厅赴会宁县现场办理了省人大代表赵有康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省道207线进行升级改造的建议》;会同省体育局办理了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先安排正宁县体育场建设资金的建议》;会同发改委和国土厅赴天水市办理了肖胜利等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支持的建议》;会同省人社厅等单位赴酒泉市阿克塞县现场办理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族地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会同省国土厅赴白银市景泰县现场办理了张世武等4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白银市土地盐碱化治理的建议》。由于具体承办单位和责任部门准备充分,精心组织,认真办理,使这些代表建议所提出的问题得到较好落实,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都比较满意。
 
  六、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圆满完成所承担的民主法治领域重要改革任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中所列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任务,涉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改革任务共计18个方面的改革举措,法制委、法工委承担15个方面,占83.3%。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亲自组织下,对涉及到地方性立法方面的改革措施从改革举措内容、改革目标、工作步骤、完成年度、成果体现形式及完成时间等8个方面进行具体化,把民主法治改革领域12项立法制度改革举措,分26个步骤,拟定13个地方性立法规章制度的改革。将每一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干部,并由委员会领导同志分别负责督促落实。连续三年制定工作台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截止目前,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等13项相关制度,完成率100%,圆满完成了民主法治领域改革的各项任务。
 
  七、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在审议修改的全过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得到人民拥护。二是深入开展各项学习教育活动。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把各项学习教育活动作为本届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按照“紧扣主题,突出问题,从严要求,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基本内容,坚持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贯穿始终,坚持把解决“四风”问题贯穿始终,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两带两做”的具体学习活动,即:带着问题学,带着办法做,做合格共产党员,做优秀立法人,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等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研讨,深入剖析存在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主动加强整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法制委员会五年共召开全体会议51次,各位委员认真履职,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畅所欲言,重要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提高了审议质量。四是持续强化培训工作。举办全省地方立法培训班和积极组织各市州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办立法培训班。2015年在北戴河全国人大培训基地举办了全省地方立法培训班,140多人参加了培训。2016年、2017年我们分五批组织全省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全国人大举办的多期地方立法专题培训班,受训人数120多人次。
 
  五年工作体会
 
  五年地方立法工作的反复实践和不断总结,使我们对做好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方立法工作是地方重要的政治活动,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有效地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有效地推进立法进程。五年来,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汇报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常委会党组都及时向省委汇报。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始终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规划计划草案要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经省委同意后再印发全省执行。省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支持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2015年8月31日,中共甘肃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要求,立法工作突出前瞻性,围绕推动发展、保障民生、深化改革、加强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开门立法、协商立法、精细立法,确保每一部法律法规都能立得住、行得通,可执行、真管用。会议通过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体系中处于补充地位,拾遗补缺是其主要任务,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是其重大使命。因此,意见结合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规定精神,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今后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权力部门,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避免部门和地区利益法制化,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五年来,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形势任务和省委对地方立法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依法履行立法职能,着力解决和消除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积极探索和总结立法规律,努力借鉴各地方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尝试在立法环节中发挥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努力践行立法机关主导立法的科学立法精神实质。比如,主导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法规起草阶段就提前介入,参与调研。《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工委共同调研、论证、起草,并广泛征求省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及常委会各相关专委会的意见建议,经过深入的调研和论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于2013年11月一审通过后颁布施行。越来越多的立法调研、立法项目论证都开始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主持进行,已经不再是以前的一般参与或简单依赖行政部门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立法路径。这种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立法过程实际上突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地位,避免地区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权的回归。类似《甘肃省农村垃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秸秆资源化利用条例》、《甘肃省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等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或者委托起草的法规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数量越来越多,占整个出台法规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三)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张德江委员长指出:“政府在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实施法律法规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强调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并不是忽视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不是要撇开政府由人大唱独角戏。”从我省的地方性立法实践中来看,大量的法规草案是由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起草并提请审议的,每一部法规出台后,主要的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我们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法规起草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重视与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联系。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我们都是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共同调研,政府有关部门也是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和配合,为编制出高质量的立法规划和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每次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主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等有关情况。对法规草案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等焦点、难点问题,法制委、法工委与政府法制办共同研判,共同破解。
 
  (四)积极有序的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落实立法公开、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专家咨询、立法评估等五个方面的立法公开制度,为公民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营建宽畅平台。我们在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工作中主要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三项制度”。一个地方性法规是《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办法对公众参与地方性立法活动的原则、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的主要方式等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公众参会地方性立法活动有了法律依据。三项制度是:立法顾问制度、立法研究基地制度、立法联系点制度。自1999年常委会建立立法顾问制度以来,立法顾问的数量不断增加,本届已发展到20人,立法顾问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加强地方立法智库建设,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立法资源优势,为地方立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制定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工作办法》。依据办法规定,本着“少而精”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了兰州大学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和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为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联系点是我省人大常委会的首创,立法联系点也由当初的8个调整扩大为现在的10个,遍及我省3个市、7个县(市、区)。实践证明,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制度,在市、县设立地方立法联系点,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立法工作紧贴实际,实现“接地气”的有效途径。我省的立法联系点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肯定,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先后来我省调研立法联系点工作,山西、陕西、黑龙江、厦门、大连、新疆、湖南等兄弟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带队20多批次来我省学习考察立法联系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4个地方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试点,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是其中之一。
 
  (五)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修改后的立法法。张德江委员长指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我们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二是有序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常委会领导带领法制委、法工委有关同志组成调研组,赴全省各市州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各地立法需求、立法能力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又举办了地方立法培训班,研究起草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意见》。截止目前,各市、州正在按照“蹄疾而步稳”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本着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方性立法工作。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在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立法工作者和法工委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做出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是,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二是法规的针对性、科学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足,影响了法委会会议的审议工作。四是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力量还比较薄弱,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供的法规修改建议稿的研究、修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向相关部门进行建议和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