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7 16:48:39

  2018年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63人组成,本次会议选举59人: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1人;
 
  选举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1人,副省长7人;
 
  选举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选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选举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选举甘肃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4人(含中央分配到我省选举的5名),我省选举的54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9名,其中:回族4名,藏族2名,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各1名。
 
  选举工作由本次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这几项候选人,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则进行等额选举。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进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1人。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正式候选人57人,差额6人。
 
  甘肃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正式候选人65人,差额11人。
 
  四、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甘肃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本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提名为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候选人,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甘肃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在代表或者选民中提出。
 
  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应尊重本人意愿,并向联名代表说明,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五、如果提出的各项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大会统一计票。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加盖“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预选。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单由各团预选主持人和各代表团推荐的监票人签字后,连同加封的预选选票一并送大会指定地点,在大会主席团提名的总监票人监督下使用电子会议选举系统统一计票,并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预选计票结果。
 
  七、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选票要使用大会统一发放的专用笔,选举使用电子会议选举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果电子会议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启用备用系统或采用人工方式计票。
 
  大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子会议选举系统写票和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八、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各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代表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票、投票。
 
  九、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大会选举。
 
  正式选举各项选票一律加盖“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无印章的选票无效。
 
  各项选票中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序。
 
  十、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方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每一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和另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对填涂、书写模糊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电子会议选举系统初步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二、各项正式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仍确定不了当选人,是否再次投票,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甘肃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其他各项选举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三、大会选举和预选设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各1人,监票人13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大会选举和预选设总计票人1人、副总计票人和计票人若干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大会主席团确定。
 
  十四、选举大会会场设5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按代表座区设4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五、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确认并签名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可由主持人委托工作人员宣读)向全体代表宣布计票和选举结果。
 
  十六、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十七、本选举办法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