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43:09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2017年11月 17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对排放口应税项目数的规定执行,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考虑了全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建议,省政府根据省情实际,适时适度提高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