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36:13

关于《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提出《甘肃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方案(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清费立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要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
    一是费改税。由现行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实现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调整征收部门。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由地税部门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
    三是对地方政府、地方人大授权。《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第六条),以及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我省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授权事项的意见
    为做好《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针对授权事项,我省建立了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配合机制,全面梳理研究了现行排污费收费政策,与省人大财经委、环资委、法工委多次进行座谈沟通,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企业实地了解全省排污费征管情况,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平移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2元/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由现行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即《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幅度的下限。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平移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1.4元/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其他水污染物,由现行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即《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幅度的下限。应税污染物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法定税率幅度建议的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他大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0.6元/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污染当量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五类重金属(铅、汞、
铬、镉、类金属砷)其他水污染物1.4元/污染当量0.7元/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污染当量1.4元/污染当量
    (三)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
    三、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授权事项的主要考虑
    (一)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说明中提出,《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也指出,“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我省自2015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第一类水污染物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和第二类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执行新的排污收费标准(即在原标准基础上翻了一番)。标准调整时间不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基本相适应。因此,在本次费改税转换过程中,将主要排污费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有利于环境保护费改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数。我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一般性粉尘、一氧化碳、氯气、氟化物、硫化氢等,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量占全省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的88.42%;水污染物中第一类水污染物有铅、汞、铬、镉、类金属砷、镍、六价铬,其中: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排放量占全省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排放量的60%;第二类水污染物主要有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氮、动植物油等,其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占全省第二类水污染物总排放量的96%。我省在同一排放口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为前五项)应税污染物已经涵盖了该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并与目前的监测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为此,我省不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参考其他省份税额标准拟定情况。据了解,全国多数省份提出的初步方案是按照平移原则确定税额标准,并且各省均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