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09:08:30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1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8日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委常委会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9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社区提供生态管护等工作岗位和政策支持”的位置进行调整,使其从逻辑关系上更准确。鉴于该条第二款、第三款均为对保护工作的鼓励性条款,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上述内容与第二款合并为一款进行表述。(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2.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直接表述“中农发山丹马场”的单位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保护区内的中农发山丹马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承担辖区内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修改为:“保护区内有权属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同时,删去第二款的规定。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比照上位法规定,对保护区管理局职责和有关区域的项目批准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科学观测、参观、旅游等活动。”;二是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比照上位法,删去了建设其他项目,须经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表述。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森林公安机构体制的特殊性,在条例中规定其职责便可,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删去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有关森林公安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表述。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与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已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三十三条修改为三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