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4:16:13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沙拜次力
——2017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沙拜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组于8月上旬,赴庆阳、平凉、天水三市,就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并以农村供水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管理与运行、供水与用水等为重点深入实地进行了检查,与当地省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基层同志和农民群众进行了座谈讨论。同时,委托其他十一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8月22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的专题汇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确保农村居民用水安全为目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突出特点:
(一)制定配套措施,推进了条例的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制定出台《关于加快补齐发展短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肃省贫困退出饮水安全验收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较好推动了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工作。
(二)及时编制规划,加快了饮水工程升级改造。省水利厅于2016年编制了《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也相继编制了规划。规划的及时制定和施行,使饮水工程升级改造,提到了水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据统计,2016年全省共投入农村饮水安全资金13.04亿元,其中:中央资金2亿元,省级统筹整合5.6亿元,融资贷款5.44亿元,解决了1107个贫困村、26万贫困户、118万人的饮水安全不稳定问题。
(三)加强监督监测,保障了农村饮水供水质量。全省86个县(市、区)建设了88个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具备了检测常规42项指标的能力;90%以上的千吨万人以上工程和近80%的千人工程划定了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措施;集中供水工程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配备运行率分别为50%和80%,千吨万人水厂水质化验室配备率为45%。省水利厅开发建设的“水质管理系统”,在广河县、麦积区、秦州区、敦煌市、白银区等5个县(市、区)的10个试点水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水质适时监管,其效果明显。
(四)创新管理方式,规范了农村供水用水行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支撑,建成了全省487万农村用水户、2000万农村人口和近万处集中供水工程、42万处分散供水工程的信息库,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精准化、清单式管理。全省86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基本落实了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规模以上供水工程基本落实了水价批复和水费收缴制度,小型及单村工程通过“一事一议”,由村组负责定价和日常收费管理,供水工程基本的水价水费机制初步形成。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地在条例的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一些政府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还没有真正引起足够重视。检查发现,个别乡镇干部和一些农民群众对条例的内容了解不多,有的甚至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条例。
二是水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省普遍水资源贫乏,资源型、工程型、水质型缺水并存,时空分布不均,加之受省内许多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人口与水资源的矛盾日显突出。一些市(州)可供利用水资源总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逐年下降。如庆阳市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00m3,仅占全国平均水平2200m3的1/8,全省1100m3的1/4,除去高含沙洪水和苦咸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m3,远低于国际人均1000m3的警戒线。
三是工程运行管护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普遍反映,早期建设的氟病改水和人饮解困供水等工程,由于设计标准低,运行时间长,部分供水设备、管网老化失修,配备的消毒设施已不能满足正常需要。由于维修养护基金提取困难,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工程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明显滞后。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全额落实农村供水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质检测工作经费存在较大困难,农村供水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大多数地方水质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完全满足水质检测工作需要。
四是饮水供水应急机制建设滞后。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但大部分地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供水应急保障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尤其是基层应急力量更为薄弱,基本没有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个别应急队伍,其整体水平也不高,应急处置缺经费、缺装备,处置手段落后。
五是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十三五”期间,全省计划通过新建、扩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措施,对现有供水工程全面进行巩固提升,实现农村饮水向“安全型”、“稳定型”转变。为此,国家给我省定额补助8.45亿元,省上投资50.86亿元。
2016年落实了13.93亿元(其中国家补助2亿元),国家补助资金剩余6.45亿元,省内仍需落实30.48亿元。基层普遍反映投入不足,为保证工程建设目标,资金筹措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三、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继续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继续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解读,熟练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饮水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惜水、爱水、护水的观念,坚持依法用水、科学用水,营造良好的供用水法制环境。
2、着力破解水资源总量不足问题。应当抓住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主要矛盾,合理开发水资源,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积极争取国家白龙江调(饮)水工程的立项和建设,立足长远解决陇东地区水资源总量不足、工程水量不稳定、供水保障率低的突出问题。论证实施引洮二期庄浪供水应急延伸工程,着力兴建各区域中小型水库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稳定解决群众用水后顾之忧。
3、依法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合力推进的责任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指导意见,在资金投入、人员编制、水价计收等方面加强协调和管理,逐步建立起农村供水长效运行机制。
4、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省政府要保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投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落实水源保护制度,规范设置标识、界牌,强化水源地保护。要严格水质检测管理,以县为单位,成立水质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落实专用场地、人员和经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做到定期对集中供水进行检验和抽检,并为分散供水提供检测服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更应加快推广应用水质在线检测技术,严格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日常检测,不断巩固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
5、统筹解决工程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要落实取消县级项目配套资金政策,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巩固提升工程,逐步实现县域(流域)内水源互补、工程联通、同质同价,更好地发挥供水工程的规模效益。省政府应当确保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资金投入,并通过相关资金整合,进一步增加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投入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资金需求,强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6、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体制及水价改革。要坚持强基础、补短板、提水平、全覆盖、规范化的原则,积极推进供水体制改革,将管理与服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使其形成责权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生活用水价格应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应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加快建立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逐步实现饮用水城乡居民用水同价。
7、加快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供水应急机制,加大对基层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督查力度,提高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和效率。要加大对应急机制建设的财政投入,增强实力,提高应对水平。要实行统筹谋划,打破“条、块”分割,整合应急资源。要强化工作落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政府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