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3:34:1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9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2017年9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住建厅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关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规定,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市、县一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设置不统一的实际,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关于垃圾分类的规定,应与第十八条有关垃圾的分类处理相对应,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四类:(一)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二)可回收利用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四)除上述三项之外的其他垃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项已经明确将“保洁员劳动报酬补助”纳入财政预算,这与第二十三条“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的内容相矛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关农村生活垃圾财政预算用途,不宜具体明确,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关于政府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操作性上有欠缺,有些追责的内容作为地方性法规不宜涉及,并且对政府问责的提法,在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很少,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删除。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