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3:30:38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分组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广大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数量也与时俱增,直接影响着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出台这个条例是必要的。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草案中有关资金保障是“政府主导”还是“政府适当补助”以及向农村居民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等重大问题,向省委进行了请示。8月下旬,根据省委办公厅的反馈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会同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9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召开了由省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农牧、国土、卫计等部门及省政府法制办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9月15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就条例草案中有关部门职责、财政资金保障和保洁费收取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讨论。之后,根据省委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对草案再次逐条进行了研究修改。
 
  9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的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住建和环保部门的职责问题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住建厅认为,住建部门作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考虑到我省各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设置不统一,有的地方单设,有的地方在执法局,有的地方在建设部门,有的地方在环保部门等,建议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同时,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环保部门的职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关农村垃圾管理工作中财政资金保障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政府公共财政主导,二是政府财政适当补助。根据省委常委会的意见和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一)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二)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其日常维护;(三)保洁员劳动报酬补助;(四)宣传、教育和培训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居民或者经营管理者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保洁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如果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村民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增加了农民负担,不利于脱贫工作的推进。该条例如果“一刀切”规定收费,容易造成强制或者变相摊派问题,因此不宜在立法层面规定向村民收费。根据省委常委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可以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也可以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同时,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明确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与收取对象协商确定。
 
  以上修改内容,主要是根据省委常委会、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的。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