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1:24:25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邹通祥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市场应有的作用和功能,解决当前技术市场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繁荣技术市场,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科技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意见。9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科技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原则、方式和登记后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但语言表述不够准确,容易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及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修订草案第十三条邀请专家参与认定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技术交易实践中,许多技术合同的内容专业性特殊、技术性很强,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特殊技术合同认定十分必要,建议补充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建议参照外省做法,明确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比例。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依据,省政府议案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奖酬比例,法制委员会建议继续保留原议案中的表述。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