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11:21:49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7年7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7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对201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驱动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技术市场越来越成为促进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交易活动有序有效开展的平台。技术市场的成熟与否,直接影响着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我省1992年制定的《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实施以来,为促进全省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科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原条例虽然在2002年进行了修订,但还是与新出台的科技法规政策,与我省当前技术交易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术市场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加快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列为2017年的立法计划。2017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前往北京、陕西等技术市场建设先进的省份调研。为进一步了解同类地区的做法和经验,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李慧副主任带领调研组前往东北三省进行立法调研。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参与了2次立法论证会,对条例的框架结构、主旨内容、逻辑顺序等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和修改。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明确了技术合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拓技术市场方面的职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人才是科技创新最优先最关键的要素,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
 
  “技术交易当事人凭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提取奖酬费用等优惠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和合同涉及的中介方,可从各次技术交易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20%-30%的奖酬金,奖励取得该项技术成果和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向本省转让技术的,奖励比例可再提高10%至15%。
 
  奖酬金以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计入成本,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