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6:46:2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9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6日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四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十分必要,建议对此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罚责相当,便于条例的执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