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16:39:14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7日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交表决。会后,法制委员会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提出的修改稿进行了审议。6月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汇报后提出了一些意见。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认真讨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尤其是对条例的名称、适用范围和所涉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条例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仔细推敲,对条例与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逐条比对、梳理和甄别。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汇报,决定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审议。9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再次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为避免与《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产生混淆,应当对标题进行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建设工程概念的表述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上位法再进一步对接,做到表述一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样修改,与国务院上述两部行政法规中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表述保持了一致。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项目开工前除了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外,还应当掌握地面现状情况,有效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项“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修改为“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地下管线资料”。
      5.相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这一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调整了对有关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不再单独核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测试验室资质。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一并提交试验室相关材料,由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因此,建议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将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第二款为:“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相应的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有关“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的表述及罚则进行了删除。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工程项目因故中止后的监管责任,避免中止监督后的监管真空。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概念性表述进行了统一。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